1严格执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10-10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和1988-03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2不得使用已废除的繁体字、异体字,但特殊需要,例如,中医古籍整理及文献考证的文章及专向境外发行的期刊等不受此限。
3应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发表的《标点符号用法》,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4 在科技期刊中句号可用“。”,也可用“.”;表示时间、数值起止的连接号可用“—”(一字线),也可用“~”(波纹线但同一期刊中应当统一,本刊采用“。”和波纹线,但参考文献部分的句号都用圆点。连接复合词、重叠词的两个部分的连接号用半字线。
5省略号应采用两个三连点“……”。省略号后不应再写“等”字。
6外文中的标点符号应遵循外文的习惯。外文无“、”(顿号)和“《》”(书名号),句号用“.”。
7 注释
1.1文章的题名、作者、正文等内容均可使用注释,但注释不宜过多,如能在文内加括号说明者,尽量不另列注释。
1.2需注释的词、词组或其它文字,在该词或句末的右上角标注圈码“①”或星号“*”,不能用方括号“[ ]”,以免与参考文献的序号相混。
1.3 注释的内容排印在该页的地脚,并用10字正线与正文隔开。如注释较多,亦可排印在文末,注释用小于正文的字号,注文前标注与正文相应处一致的符号。
1.4属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基金资助的项目,应于首页地脚注明资助基金的名称和编号。
1.5图、表的注释,置于图、表的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