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4)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主任医(药、护、技)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有独特(创)的见解,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新理论和新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和重大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临床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考评合格。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期1年申报;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 弄虚作假,仿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 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期4年申报; (五)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延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期5年以上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 申报正高资格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取得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破格申报。 (二) 申报副高资格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满5年,且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一致),并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4、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护理专业的专科以上学历,受聘主管护师满5年,可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5、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主任医(药、护、技)师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二、能力、水平条件(分专业要求) 详细信息: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能力、水平条件(分专业要求)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一) 主任医(药、护、技)师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2、取得现资格以来,正常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破格申报具备下列条件(1)-(10)条中的两条: (1)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 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4) 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 (5) 省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人选; (6)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 (7) 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完成人; (8) 获市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完成人; (9) 有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课题完成情况良好,并通过省科技厅结题或验收合格(排名前五); (10) 有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通过省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排名前三); (11) 有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通过市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排名前二); (12) 有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课题完成情况良好,并己通过市科技局或省卫生厅结题或验收合格(排名第一)。 (二)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2、取得现资格以来,正常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破格申报具备下列条件(1)-(6)条中的两条: (1) 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 省卫生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 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4) 全省卫生系统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做出显著成绩; (5) 获市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完成人; (6) 有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通过省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排名前五); (7) 有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通过市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排名前三); (8) 有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课题完成情况良好,并己通过市科技局或省卫生厅结题(排名前三); (9) 新技术引进项目,通过省级验收(排名前三)或通过设区市级验收(排名第一)。 第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 主任医(药、护、技)师 取得现资格以来,正常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破格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出版本专业论著1部(独撰,且在10万字以上)。 2、在SCI收录的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4、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二)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取得现资格以来,正常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破格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出版本专业论著1部(独撰,且在5万字以上)。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4、在省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七条 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在乡镇卫生院或乡镇血防组从事卫生专业的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依照下列条件: (一) 医学院校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或乡镇血防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10年,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 医学院校相应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或乡镇血防组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18年,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业绩条件主要注重其本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科研课题可不作要求,论文、论著条件可按下列要求:申报主任医(技)师资格至少在国家正式出版的非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申报副主任医(技)师资格至少在国家正式出版的非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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